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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如何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房屋安全檢查活動?
答:根據《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房屋責任人、房屋使用人及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